关于平凉市水文地质工程局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15

案件编号:安荒管罚字[2021]21号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10月4日,我中心在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承建昌马大型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三标段的平凉市水文地质工程局在安西保护区南片沙河乡沙沟村南侧4.5公里处新建混凝土拌合站一处,2021年10月12日,我中心向该公司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15日内拆除并恢复地貌。截止2021年10月28日,该公司未完成拆除及恢复地貌工作。以上事实由调查(询问)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处罚决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平凉市水文地质工程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企业拆除设施,恢复地貌后申请我中心验收。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1日至11月17日,公示期7天。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