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泉市鸿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07
案件编号:安荒管罚字[2024]8号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4月8日,我中心工作人员巡查发现,酒泉市鸿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安西自然保护区南片实验区榆林河水库东北侧5.4千米处新建一处临时施工营地,用于瓜州县榆林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施工。4月9日,我中心向项目业主瓜州县榆林河水管所下发了《安西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关于限期拆除保护区内违建设施的函》,要求业主责令该公司限期3日内拆除违建设施,并恢复地貌后撤离保护区。截至4月23日,该公司仍未拆除违建设施。
处罚决定:当事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甘肃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责令当事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公示时间:2024年5月7日至5月13日,公示期7天。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