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佩珍等人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挖沙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2-28

案件编号:安荒管罚字[2022]4号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2月9日,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在安西保护区检查时发现,刘佩珍驾驶成工牌956C型装载机、郑发平驾驶车牌号为甘F-32162的东风神威牌轻型自卸货车、马海龙驾驶车牌号为甘A-60252的东风神威牌轻型自卸货车,在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片实验区双塔镇古城村南侧戈壁装运沙料,在装运过程中被检察人员查获。

  处罚决定:3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在自然保护区非法挖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及安西保护区自由裁量权基准,建议责令3名当事人恢复被破坏的地形地貌,并对刘佩珍罚款人民币4500元、对郑发平罚款3000元、对马海龙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公示时间:2022年2月24日至3月2日,公示期7天。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2022年2月24日